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97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建筑市场领域2023年第一批典型
违法案件的通报
各县(市、区)住建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打击建筑领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加大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震慑力度,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决定对建筑市场领域2023年第一批6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无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迁建项目违法分包案
无极县某迁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两栋楼的地下车库防水工程违法分包给未取得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石家庄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机电供应、安装工程违法分包给未取得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石家庄某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九条“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规定。
无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总承包单位罚款共计44240.45元的行政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罚款4424.03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石家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63724.1元的行政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罚款6372.4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石家庄某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罚款45999元的行政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罚款46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无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小区项目建筑劳务违法分包案
无极县某小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劳务作业工程违法分包给未取得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的无极县某建筑施工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规定。无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该施工总承包单位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75元的行政处罚。
三、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河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法肢解发包工程案
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的某项目人防工程和消防工程直接发包给石家庄某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和河北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石家庄市鹿泉区给予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项目负责人罚款38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新华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查处河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法发包工程案
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项目的消防、8号楼精装修、电梯、桩基护坡、门窗、土方工程违法发包。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属于违法发包”的规定。石家庄市新华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共计162064.72元的行政处罚,给予项目负责人罚款共计11344.42元的行政处罚。
五、藁城区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的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和《廉州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及自由裁量基准》的自由裁量基准,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镇人民政府给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罚款21366元的行政处罚,给予项目负责人罚款 1496 元的行政处罚。
六、长安区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的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 3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建北街道办事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并参照《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给予建设单位罚款6127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施工单位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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