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我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总包一级资质将于23年12月31日到期,目前延期申请遇到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12个一级建造师能否全部是建筑专业的?
2、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既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又有一级建造师证书,可以同时作为技术负责人和注册人员进行申报吗?
3、建造师中有年龄超过60岁的人员且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无法提供社保证明,此类人员能否作为注册人员上报?期待解答。
住建部回复:
1.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第三十八条12点“《标准》中要求XXX专业、XXX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XX人,不要求所列专业齐全。”
2.参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第三十八条9、10点,可以。
3.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第三十八条5点“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故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中的建造师不能超过60周岁。
二、根据1、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第二条: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2、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中: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及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要求非注册人员。
请问: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延期是否要考核非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是否也要考核三个月社保?
住建部回复:
企业应当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如实填报非注册人员信息,延续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我部考核各类注册人员的注册情况。
三、问题:你好,我看建市规〔2023〕3号文件有提到总包1级,专业承包1级企业的注册建造师需要符合资质标准,然后我看2016年发布的《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里面有提到“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成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那注册建造师是按1级标准考核还是按低等级的来考核呢?
住建部回复:
一级资质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对应的一级资质标准要求。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文件,“《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问题: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文件,企业重组分立对于原企业和继承企业均按照现行内容的资质标准进行考核,这句话中对于人员考核的是否具体理解为:一级资质的原企业对于人员是不做考核?还是按照最低资质标准考核?继承企业是否也是按最低资质标准进行考核?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文件废止后,企业重组分立应按照哪个文件执行?
住建部回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第六条,“…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重组分立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常见问题-通用问题,第13、15条。
五、问题:你好,关于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1、第四条完善业绩认定方式中的A级和B级工程项目是否有一个界定标准?如何去界定这个AB级?
2、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这个业绩指标真实性指的是哪些?还是说需要走主管部门出一个业绩证明?
住建部回复:
1、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业绩项目数据等级可标为A级,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业绩项目数据等级可标为B级。
2、2024年1月1日前,可由业绩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业绩核查意见。
六、问题:文件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其中人员要求是只针对建造师,还是包含资质标准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
住建部回复:
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一级资质标准考核注册人员,不包括中级以上职称人、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
七、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23年9月6日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
我对以上规定有以下2种理解,具体是哪一种,请明确。
理解1:申请企业先找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再将申请材料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
理解2: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申报材料中的业绩存疑,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函至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回函至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建部回复:
提交资质申请前应先确认业绩真实性。
八、问题: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若要升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其中企业主要人员,注册建造师人数要求是否为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关于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是否考核。
住建部回复:
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升级,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一级资质标准考核注册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指标不考核。
……
因为建筑资质是不断变化的,我们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资质延期问题会更多,如果您有任何资质问题都可以随时咨询我们河北亿华!
河北亿华专业代办河北建筑施工资质十多年了,无论是建筑资质的新办、升级、增项、转让、还是维护等等,服务企业上万家,效率高,下证快,更放心!
想要了解更多建筑资质办理、最新政策,关注河北亿华!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