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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住建厅:关于做好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现就做好当前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

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情况的动态核查,除“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外,省住建厅将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委托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飞检等形式,进一步强化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工程监理单位,在全省通报整改,同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整改期间,监理单位不得参与招投标或以其它方式承揽新的监理业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强化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监管,不定期核查企业注册人员数量是否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是否有必要的检测设备,并依法依规进行有效管理。

二、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置

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活动时,应当按照监理合同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相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组成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项目监理人员配置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13(J)/T 8161)相关规定,并按监理合同要求进行履约。

对于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的监理工程项目,可按照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监理人员数量配置,对直接委托的监理工程项目,可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员数量配置,但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最低配备人数不应少于《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

同一区域工程项目分别办理施工许可的不同标段,监理单位为同一单位的,监理单位可以按一个项目配备监理人员。工程项目分期开工或不同标段先后开工时,应按分期(标段)实际开工工程规模配备监理人员。鼓励项目监理机构采用信息化等先进手段进行智慧监理,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实现降本增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机构检查时,应注重检查监理工作质量和总监理工程师履职情况,在检查现场监理人员数量时,应按照项目在施规模和所在施工阶段,对照《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及监理规划中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进、退场计划进行监督管理。

三、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管理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在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当到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进行登记。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项目监理人员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执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13(J)/T 8161)等规定,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人员变更、调整后,应将变更、调整后的人员情况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进行登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予以及时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登记时,应指导监理单位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配备合理的监理人员;对于分期或不能按时开工、竣工或工程建设规模有较大调整的项目,在确保质量安全的情况下,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合理调整,调整后的人员情况应及时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四、严格项目监理人员履职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系统,严格身份认证和考勤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13(J)/T 8161)作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及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作质量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强化所有建设项目监理活动管理,定期、不定期抽查项目监理机构,规范监理工作行为,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外省进冀监理企业未能落实《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13(J)/T 8161),监理工作质量不满足要求的,省住建厅将有关情况通报工程监理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原《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1〕552号)中的《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不再执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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