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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底即将收尾,今天给大家汇总一下,2022年建筑资质变动大汇总!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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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6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二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水平。”

七、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十、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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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资质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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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要求,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2022年3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sgc mohurd.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封请注明“资质标准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00835。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2.《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3.《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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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2月23日

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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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按照我部修订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安排,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该公告发布后20日内,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kszhc mail.mnr.gov.cn。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地勘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自然资源部2022年7月13日

附件:

1.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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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这些变化:

    1、建筑资质分级

        建筑资质分为两个等级,即甲和乙两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二级和三级合并为乙级,一级成为甲级,一级成为综合施工资质,部分资质不分级。此次变更后,将办理变更:今后施工企业办理一个三级资质,变更为二级资质。专项资质改为综合资质后,企业需具备至少两项甲级施工资质,并达到一定的相关业绩,方可升级为综合施工资质。
      2、合并合并部分建筑资质
      比如环保工程专业承包、特殊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合并为总专业承包,没有等级;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和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合并为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分为甲、乙两个等级;与电子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合并为建筑机电工程专业承包,分为甲乙两个等级;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合并为公路工程专业承包,分为甲乙两个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并入施工总承包等。这里小编就不详情解释了。可以参考zui新的建筑资质标准。
  此改动后办理变化:施工企业根据相关施工资质的合并、设立变更,需要参照新的施工资质标准满足相关条件。比如建筑企业要做环保工程,那么以后办理专业总承包,不再参照环保工程资质标准,而是专业总承包资质标准。如果是承接钢结构工程,应参照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建筑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建筑劳务逐步在各省市逐步取消。
    大家一直在猜测是不是不再需要承担劳务了。 
 随着2022年的改革,建筑劳务资质也有了明确的改革方案,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办理规定几乎没有变化。但是备案制一直在循环,以后只有少数专业劳务可以备案。不像审批制包含11项,但具体还没有相关文件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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